香港公司的分类注册香港公司应先清晰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有限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包括个人及合伙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一(pany)香港私人公司(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 ,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1名成员和1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pany) 香港公众公司(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pany)。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pany)上市公司(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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