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务管理制度.docx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子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第四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二级公司法务运作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三)公司较大经营项目/交易(涉及金额10—1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谈判;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监督合同/协议履行;(四)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五)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事务;(六)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及相关工作;(八)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二级公司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之前,应当向法务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二级公司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七条法务部根据二级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须由法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法务部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施意见。第八条二级公司法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任职须经法务部业务审核,其业务工作接受法务部的授权与业务领导。二级公司法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法务部报送审核。第九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一)正常实施的,每一月末一次;(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第十条二级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部。第十一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实施完毕,承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报告,向法务部备案,由法务部选择案例进行总结。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二级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其他具体实施事项遵循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18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二级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二)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三)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四)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五)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六)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七)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十)其他法律任务。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以下法律事务:(一)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二)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指:1、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二级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或2、涉及金额较大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第七条二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一般法律事务指:除重大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二级公司的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领导。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法务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20-07-1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