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引例中国A进口公司与日本B公司达成一项出口苹果的合同,合同规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日本B公司向日本大阪市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做出了有利于日方的裁决,请问:日本某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生效?本案应如何处理?引例分析日本某仲裁机构的裁决无效,因为根据日本公司与中国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双方应该将关于合同的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日本公司提交给日本某仲裁机构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裁决无效。本案中的中国公司可以向日本的相应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并可根据与日本公司的协议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2)单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3)“交叉报复”概念被引入争端解决机制(4)专门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5)(1)WTO的争端解决机构(2)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种类(3)争端解决制度的适用范围(4)(1)国际商会仲裁院(2)伦敦国际仲裁院(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4)美国仲裁协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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