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加强校本研修工作力度,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指学校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各级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第四条 学校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门委托,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全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学校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学校有权不予进行登记。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学校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注:第一周期为2015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原则上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本年度学分。新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学分登记的起始时间。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经在区师训室备案后,在全区范围内有效)。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教育。第八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第九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在五年周期内,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区及市级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学校开展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五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20学分,每年原则上为24学分,上下浮动6学分。第十条 按照上级要求,教师通过远程研修、自学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按规定计入学分。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按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区教育体育局和教师发展中心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提供分层分类的优质课程资源,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内容,包括每月主题学习(阅读一本教育书籍)、学科教研活动、教师读书沙龙、“红绿蓝教师''分层培训、教研组集体备课、听评课、班主任培训、新任教师培训等有助于教师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等。第十一条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由学校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包括校本培训、校本教研等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内容;选修课是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国家、省、市级研讨培训,学历培训、学位提升等。各分校、各教研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内容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教学研究指导中心申请,经批准备案后列入继续教育内容。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一认定一查询一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含村小)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每次培训活动一公示、每学期一汇总,并做好备案,定期由系统管理员录入管理系统。第十三条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240学分,主要指1、2项;各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120学分,主要指3、4、5项。事先经区教体局批准备案,由各单位聘请外地知名专家组织的面对面专题培训,可登记为A类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互相代替。A类学分由区教体局审核登记,B类学分由各学校登记。、教科研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包括集体教研、集体备课、任职培训、主题阅读、听评课、学术研讨、微课或优课制作、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支教等。,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获奖、教学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奖以及学校安排的拜师、带徒,教师志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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