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纲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性;(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强奸;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也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有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必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我国有的学者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是指在家庭部出现的侵犯妇女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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