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张丁诉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张丁作为原告应就案涉《合作经营及引资合同》是迪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负有举证责任。以现有证据,对张丁提交的该份合同无法认定系在客观情况下,张丁与迪生公司协商一致而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应予驳回。整个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正确,说理充分透彻,繁简适当,逻辑清晰、制作规范,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指导性和示范性。原告:张丁,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0号3号楼2单元305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纪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工业园区中心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士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丁与被告山东迪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丁诉称:张丁提出诉讼请求:,并支付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计15022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8日,张丁与迪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及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在产品市场拓展、产品销售、获取西高所电容器产品耐久性试验报告、引进资金实施增资扩股、实施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业务实施守则和业务报表制度及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合作,迪生公司应支付张丁市场经营费用和佣金及咨询顾问费。该合同第5条约定,如迪生公司违反第3条约定的期限迟延支付款项,%向张丁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而迪生公司除向张丁支付l520万元费用外,。迪生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张丁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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