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广东省测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第五条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七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第九条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对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 (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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