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气象局柳州市气象局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7〕39号)、中国气象局与住建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国发〔2017〕39号的要求,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作出如下公告: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的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此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存档,并协同住建部门共同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与存储易燃易爆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特此公告。附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需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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