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标准第四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档次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变故、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综合评定。第五条凡在校期间,其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家庭基本可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学生本人生活水平较低,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50元,且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另一方收入较低;,经济负担重;,家庭经济收入较少;、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居住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六条凡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家庭虽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生活困难,学生本人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00元,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较困难;(失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6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父母年迈、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的;;;。第七条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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