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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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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部分行业和企业受到一定冲击,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一些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实际就业需求大于供给,就业呈现出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交织的特征,就业形势严峻。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开发和稳定就业岗位(一)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地区、各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既着眼增加财税收入,又关注增加就业岗位。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水库和输水工程、城市道路和地铁、供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环境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工程等建设项目要提高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要将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农民工作为前提条件。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接工作,组织本地区农民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业。要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发现和培育就业岗位,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服务外包、物流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针对特定人群或者特定需求,细分市场岗位,以项目为载体,采取雇主出资和政府补助的运作方式,加速服务业岗位培育和开发。(三)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年省政府将继续下达3万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指标,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难以就业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队自谋职业退役人员、县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根据各市岗位开发和人员安排情况,省实行分类分项补助,放大公益性岗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四)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政策享受对象仍为截止2007年底达到“4050”年龄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群体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不受年龄限制。省财政对各市落实两项政策的补助标准和比例保持不变。各市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的人员,要签订统一劳动合同。(五)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六)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强化省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省同“长三角”和京津地区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全省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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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