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doc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摘要: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冤假错案难免发生。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深入探究错案的成因并思考尤为重要。本文主要综合部分学者看法分析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预防方法。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预防措施。从余祥林案,赵作海案到现在的聂树斌案,我国的冤假错案一直存在并动摇着司法的权威。这一问题已经威胁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司法的公正与威严。所以我们应该分析它的成因从中发现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一、 冤假错案的成因1) 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而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杳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12) 没有严格考证证据的真伪没有严格考证证据的真伪,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令他们获取的证据偏离事实,从而掩盖了真相,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伏笔。3)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的存在和我们的历史有很大关系。封建社会的审问总是少不了刑讯逼供,这也是我国古代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因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口寸却无所顾忌。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而一些“严打”,“命案必破”的政策和现在媒体舆论的关注,也导致了办案人员破案心切,以至于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4) 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缺少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后,就完全处于被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完全缺少抵抗公安干警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拿着手铐,一方带着手铐;一方讯问,另一方只能作答,不许沉默不语,否则视为抗拒;一方以各种手段搜查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屑一顾,另一方则只能坐以待毙。在这种完全不平等的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稍有疏忽,诸如将打击报复、讨好上级、破案请功、性情急躁等情绪掺杂进去,冤假错案就很容易产生了。25) “命案必破”的理念如果将“命案必破”作为考核公安机关的标准的话,会导致一些基层侦查人员为完成指标而丧失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在发案率攀升、案件有破案率要求、警力等侦查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或是迫于上级和媒体舆论的压力,从而采取刑讯逼供,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伏笔。二、 冤假错案的预防严格遵循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实践中因司法不公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情况主耍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司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或者受民意!舆论挟持,不依照或不完全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二是在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冤假错案后不敢纠错!不愿担待,反而刻意同避和遮掩。1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坚守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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