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法律合规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培训课件1目录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信托公司的设立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信托公司的变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信托公司的终止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经营范围(一)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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