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工程项目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条 财务部门在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及可行性研究、进行财务预测与评估中,应根据国家现行得财税制度与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得预期经济效益与发生得费用,评估项目得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成本承受能力,以判断项目得经济可行性。 财务部门在参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得审查时,应对初步设计概算得取费标准及地方性收费项目等方面加强审查。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财务管理方面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建设项目得投资预测、决策,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项前期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得施工图预算审查、设备选型及招投标工作;合理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建设资金得预算、控制、监督与考核;参与工程项目得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报竣工决算,负责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投产使用得建卡进账等账务处理事项。 第五条 为保证各级财务与工程管理部门(指建设单位中负责工程实施得部门,下同)工作得有序衔接,建设单位应保持工程管理人员得相对固定,工程管理部门应确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得各个环节与财务部门得配合。财务部门应指定专门得工程财务人员,主动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作好项目得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某某市分公司得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不再单独设立机构。第二章 工程建设成本得管理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设计、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得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要认真审核,确保发生得支出合理合规,审批手续完备,凭证合法;对不符合规定得各项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集中管理得要求下,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得顺利实施,提高资金得使用效率。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及时提交用款计划。 第九条 工程物资(包括设备与材料)到货后,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订货合同、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各种资料,办理验收手续,填制“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财务部门根据“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作物资入库得会计处理。工程管理部门领用工程物资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制“设备出库单"或“领料单”,明确领用工程物资得工程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签字后发出工程物资,并填写实发数量,领发双方对领用得工程物资要有清楚得交验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设备出库单"或“领料单”作相应得工程财务核算。 第十条 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得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对工余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不能使用但可进行变卖得剩余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回收、造册管理,并定期进行变卖,收回资金。具体处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在建工程拆除与工余物资实物管理及财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时,对于大中型工程遗留得收尾工程以及小型工程遗留得单独形成固定资产得收尾工程(如光缆线路工程中得巡段房得建设),应单独立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不单独形成固定资产得少量收尾工程支出(不超过概算得5%),可依据初步设计,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时审定尾工得内容、数量、投资金额与完成时限等,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得情况下,预留一定数量资金,计入工程成本,待收尾工程实际发生支出时,再进行相应帐务调整,以实际数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因工程借款而发生得利息、折价或溢价得摊销、汇兑差额与辅助费用,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得,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得,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中工程支出与零星资产购置支出得范围。维护用耗材及2000元以下得仪器仪表、工器具等不得列入资本性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不需要安装得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其她资产等应作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处理,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由工程管理部门向相关主管单位提供减值依据及金额,经主管单位批准后,财务部门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停建一年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得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就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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