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871-、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GB30871-2014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GB30871-2014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GB30871-2014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60min但不应超过,放宽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6、职责要求:作业车间负责人作业动火人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GB30871-2014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安全规范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动火作业证验票人GB30871-20147、《动火证》的管理由作业单位办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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