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大校发[2008]12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07年12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南昌大学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研究生教育访学办法通知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印校对:谢世芸打印:雷红(共印6份)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国外访学的内容与条件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内容主要包括:(1)赴国外接受单位攻读博士学位。通过联合培养,获国外接受单位和我校的博士学位;(2)赴国外接受单位从事相关学科的学习与研究。通过合作研究,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方法;(3)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时间一般为6~24个月。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外访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取得我校学籍;(2)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成后能按时回国,并愿意为我校建设和发展服务;(3)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的接受单位应是。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应该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的资助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学科和高新技术方面的国外访学申请,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资助。第三章国外访学的申报和审定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的申请方式可以是以下几种:(1)校内导师同意,经个人申请,获国外导师及接受单位的同意和邀请;(2)由校内导师联系或推荐,获国外接受单位的邀请;(3)所在院系或学科国际合作项目的申请;(4)校际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项目的申请。第八条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资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校内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2)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专项资助审批表;(3)详细的国外访学计划书;(4)国外访学导师和接受单位的邀请信或接受函和有关协议书,以及国外导师、接受部门或学科近年来标志性学术成果与影响的证明材料。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专项资助的申请、选拔和审定。第十条获资助派出国外访学的博士研究生,需要和学校签署《南昌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资助协议书》。第四章国外访学的经费资助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基金”,专项资助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活动。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外访学费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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