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职工被错捕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局[1985]12号复函精神、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补发问题的复函》(冀劳人企薪复[1988]109号)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薪[1991]55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逮捕、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确系错捕、错判,宣告无罪释放者,原工作单位应予收回安排工作,恢复原工资待遇。在错捕、错判刑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及副食补贴肉食补贴,应予补发。奖金、岗位津贴和洗理费等福利性待遇不予补发。 222、职工被判刑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后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可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12号)第2条精神处理。即: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于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降低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223、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职工羁押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劳动人事部[8 6]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224、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职工羁押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的答复》[86 ]高检会研字第1号)的规定,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系国家职工, 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的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 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225、职工被收容审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 ]11号),国家职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与停工津贴待遇相同);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226、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期间工资福利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 ]49号),如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应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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