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教师进修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反馈处理办法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党支部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支部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党支部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办公室处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工作年终考核范围。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石门教师进修学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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