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考核,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管理考核监督运行机制,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单建式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和社会投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第四条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管理考核进行信息汇总和评定,将考核结果向国家、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公布。第五条各区(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记录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行为,每年组织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进行管理考核,提出初评意见,将管理考核评分表及时报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第六条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管理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建设规范、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四部分。第七条管理考核采取年度量化评分机制,基础分为100分,最终得分按照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进行核定。第八条管理考核建设规范内容基础分值为30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审批程序、规范标准和年度计划组织人防工程建设的,得基础分30分。有下列情形的可加分:(一)所建项目被列入市、区(市)年度重点绩效目标且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每个项目加2分;(二)所建项目考核年度内通过人防竣工验收并备案的,每通过一个项目加1分。第九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或不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组织建设的,按下列情形扣分:(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组织建设的扣10分,取消加分权;(二)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扣10分,取消加分权;(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组织建设的扣5分,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加扣5分并取消加分权;(四)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审批程序组织建设的,每缺少一项行政审批手续扣2分,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加扣2分;(五)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招投标制度组织建设的,每缺少一项招投标内容扣1分;(六)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施工、防护设备选型安装等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的扣1分,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时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加扣1分。第十条管理考核建设质量内容基础分值为30分。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建设的,得基础分30分。考核年度内所建项目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类、质量类、设计类、监理类和科技进步类等表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表彰级别,分别加2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建设的,按下列情形扣分:(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扣2分;(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建设的,,每下达一次停工通知书扣1分;(三)未通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扣2分,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未及时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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