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1相关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2第一章基本内容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4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5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6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7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8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9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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