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甲方: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财产(一) 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二) 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三) 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四) 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第二条费用(一) 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二) 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 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三) 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 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第三条债务(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二) 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 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三)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 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第四条继承及受益(一) 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二) 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 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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