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独创性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之釜笪日期:z率!!:型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作者签名:[菱!丝窒导师签名: 日期:埋!!:翌摘要犬类管理制度指对所有涉及犬类的事项进行的管理(包括犬的养殖、买卖、饲养、观赏、使用、转让等等全方面、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1980年11月18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实施《家犬管理条例》以来,我国犬类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道路。但我国由于法律体系建设起步时间晚,在犬类管理和动物福利方面立法较为落后。特别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宠物热”升温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后,地方立法机关、政府管理部门从加强养犬管理角度出发,于上世纪90年代初陆续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主的犬类管理制度,主导思想是对养犬实行高额收费、严格管理、总量限制。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 各地以前制定的犬类管理规范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的要求,犬类管理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居民养犬中发生的民事纠纷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我国犬类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剖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愿能为我国犬类管理尽一份绵薄之力。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框架如下: 第~部分由犬类管理和犬类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出发,从现实需要和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两方面分析了建立犬类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着重分析了犬类管理中的行政管理部门、犬主、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构成的犬类管理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现行犬类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犬类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上的缺陷进行剖析, 分析了其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冲突之处,分析了犬只伤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缺陷,包括各地犬类管理办法不统一、许可门槛设置不合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分析了行业发展不规范;分析了法律缺少养犬者素质要求。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逐一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犬类管理法律制度的设想:统一立法精神,强调立法的民主性、协调公私权利、增加动物福利法案;完善行政监管,弱化行政许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政主体间的协调:引用行政契约;依靠行业机构;加强宣传。【关键词】养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 ABSTRA《Ⅺ Dog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legal system about all item of dog management(whole aspect,all—directions management works include the farming,busihess,feed,appreciate,usage,negotiate etc.).Since November 18 in 1980,Department ofHealth,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Whole Country supply and market ing cooperation head office release<dog inthe house management regulation >,dog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gradual ly turn tothe rule of of our legal system islate inthe field,dog management or animal welfare 1awmaking fall behind other since last 1980’s。 along with economy and society develop,”pet—heating”brought series of society controvers i es and management problems,place anization and government management section from to keep a dog the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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