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颁布机构】最局人民法院【发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23号【颁布时间】2003-12-8【实施时间】2003-12-8【效力届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沾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届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二、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沾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2003年12月8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汉沾区正大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天津正大箱厂)。住所地:天津市汉沾区。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该厂厂长。1999年9月17日,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18台套单机组成。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沾区公证处予以公证。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生产线。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2000年4月10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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