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 2002 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等规定, 广州海关重新修订了《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现予以公布,自 200 2 年5月1 日起施行。原《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广州海关纳税复议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广州海关关印)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广州海关法规处地址:广州市沙面五街 2号联系电话: 81103371 、 81103372 附件: 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关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等规定, 结合我关实际,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广州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广州海关受理, 适用本规程。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隶属海关是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广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受理。第三条广州海关法规处是我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答复、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和其他海关行政执法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规程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 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 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五)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七)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 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十)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一)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 征收滞纳金, 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 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十二)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申请人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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