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帐面值无偿划转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企业必须在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评估机构在企业资产清查中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3、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评估应按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按规定选择评估方法,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 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填报资产核销审批表。审批表首先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具体审批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帐销案存的资产,相关企业、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均应独立设置台帐备查,并签订“帐外资产管理协议”。 帐外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定期报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剥离 剥离资产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剥离但暂时不具备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为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可采用委托管理的形式,落实委托管理主体。 1、国有企业改制所指的剥离资产包括: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幼儿院、托儿所等。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 (3)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集体宿舍、职工租用的住房等。 (4)其他按规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 2、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附件3),明确受托方的责任、义务及其他具体事项,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保值。 已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所属国有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的委托管理责任书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与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签订,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报国有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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