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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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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从业行为,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第四条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拆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申办《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房[2003]121号)规定要求提交证件资料。经市、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省建设厅审批。—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六条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参加资质审查,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应当与市拆管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履责保证金,方可取得本年度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在连云港拆迁网上公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第七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取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第八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获得市拆管办统一制发的《房屋拆迁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上岗时,必须佩戴证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拆迁工作人员应在编在岗,不得在多家单位兼职。第九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定拆迁工作程序、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区拆管办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2—第十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首先取得拆迁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委托拆迁的范围、权限及事项;(三)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委托日期。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一)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和依据;(二)拆迁范围、面积、户数等情况;(三)委托事项;(四)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拆迁劳务费情况;(五)付款方式及时限;(六)拆迁时限;(七)双方权利及义务;(八)违约责任;(九)合同效率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签订合同日期。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区拆管办备案。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3—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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