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权益保障第一专题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及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劳动福利纠纷、集团合同纠纷、休息休假纠纷、离职退休纠纷、除名辞退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接分等。【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劳动法律关系(一)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职工(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的概念一般包括四层含义:(1)职工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2)职工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3)职工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4)法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职工,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2、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受制约的因素:(1)户籍:户籍性质、户籍区域的限制(2)职数: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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