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附件2苏科市(2007)14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大专院校,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精神,制定了《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苏府(2007)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四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六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是苏州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市长)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及等级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审核、评审组织和口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第一节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第九条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专业技术人才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或发明,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系列发明,对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通过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第十条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企业家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在培养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和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家:(-)大力组织产学研联合,推动自主创新,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中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主导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市场占有率逐年递增。(-)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研发投入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50%以上,或者净利润年均增幅25%以上,纳税额近三年大幅增长。第十一条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科技服务机构类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科技投融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开发等科技服务机构类主要负责人。第二节苏州市技术发明奖第十二条《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第十三条《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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