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荷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H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荷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荷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來信、來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屮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笫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I口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足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半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i)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H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H);(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而图和安置房屋平而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F1需要拆迁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ZH起15H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FI,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非公益爭业建设项n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H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拆迁人应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半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肖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口起10口内给予答复。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半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提供的用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