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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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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的法律分析.doc袁裕来: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的法律分析2014-10-02为权利而斗争注: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是前段时间网上最大的热点之一。作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如果只在网上起哄,再不拿出专业的意见出来,就该打屁股了。这也算是一种社会责任吧。对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的法律分析我认为,对黄海波收容教育是违法的。在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对卖淫嫖娼可以收容教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一、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随着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这一法条的事实要件“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己无法判断、适用,因此这一条文已经失效。二、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同样不能证明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法律,尤其是《立法法》施行后,这一点更加明确,《立法法》对法律的制定程序有着明确规定,而且需要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卖浮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确立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和上位法规定。对此,网上多有论述。1、 与《宪法》(2004年)相抵触。《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收容教育期限六个月到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却规定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2、 与《立法法》(2000年)相抵触。《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3、 与《行政强制法》(2012年)相抵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也就是说,将收容教育定位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人身自山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显然,结论教育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定义。收容教育不是对于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而是终局性的制裁。4、 与《刑法》不协调。《刑法》惩处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劳动教养惩处的是不足以追究刑事的违法行为。后者应该比前者轻,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罪罚不适当或者说过罚不适当。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期限3个月一2年,不剥夺人身自由;拘役1—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15年。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宣告缓刑。而收容教育1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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