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案由申诉人: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姚某,该企业厂长。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不服某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职工个人将档案带到社会待业管理部门的决定。申诉人予以拒绝,并于 1995年10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由企业将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待业管理部门。调查过程经查韩某等43名合同制工人,1985年10月招工进厂,1995年10月24日合同期满,双方自愿终止合同。企业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要求申诉人自带人事档案,是因为该企业欠交待业保险费。怕劳动就业管理局拒收档案。因此,职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分析意见特别仲裁庭认为:某厂拒付经济补偿金和要求个人自带档案是错误的。劳动部劳办发 19号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款:“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77号)废止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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