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 贷款人: 借款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委托人: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贷款,是指贷款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岀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货币资金。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从贷款人处取得的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二、 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 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三、 “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岀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五、 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条借款金额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 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 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 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三、根据委托人指示,借款一次发放:四、 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五、 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委托人指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偿还一、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本合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壹)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贰)浮动利率,一 (月/季/半年)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沦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 (月/季/半年),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叁)其他利率方式: 。二、 本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国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作为利率确定标准。三、 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委托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四、 借款利息偿还方式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壹)本合同借款约定每 (月/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贰)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所有借款利息。(叁)其他偿还方式: 。五、付息保证金应由借款人以自有资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证金监管账户中,金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