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钢材买卖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买方: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 。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吨)数量不含增值税单价(元)不含增值税总价(元)生产厂家基准价综合费用以上小计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额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提示:基准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中标价、我的钢铁网、中国发改委价格信息网或当地市场建筑钢材价格网等当期价格确定),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第二条质量标准: 。(提示: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 - ,盘条圆钢/-及相关国家标准等)第四条计量方法按理论重量结算。按过磅重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提示: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按照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 应根据甲方的要求 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卸货由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方承担。: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验收地点: 。, 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 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 ,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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