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签订要领(一)保管货物的品、品类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对于存货人来说,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孳息交还给存货人。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多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的规定。(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在合同中货物的质量应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也应一标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包装标准,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及时间验收存货的货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验收的内容、标准。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验收的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的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明确写明。验收的期限是自动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四)货物的保管和保管要求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和保管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在合同中应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存货人必须向保管人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的恶性事件。(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进出库的具体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合同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保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有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运手续。(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原因,产生的一定数量毁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此类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时间及银行账号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要写明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标明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仓储合同可以从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双方应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并且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有以下违约责任。:(1)仓管人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致使货物不能全部入库,或者在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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