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死亡时间的鉴定.doc道路交通死亡时间的鉴定作者简介:丁明明,男,大学本科,法医师,道路交通事故法医病理、临床鉴定。摘要:道路交通死亡因索和死亡时间的鉴定是交通执法和死者追求法律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道路交通死亡时间和因素的及早鉴定也是厘清和解决交通肇事后由事故双方产生矛盾的关键所在。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间;鉴定【中图分类号】G3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370-:2011年10月,某省一位农民刘某在17:00,经历一起交通事故后,当地医院救护接报后与当,18:35分到达车祸现场,现场医生诊断后判定刘某已经死广,建议将其送往当地殡仪馆停放,由于本案例死者刘某(死亡当口,生前曾因身体不适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检查和确诊为:肝癌晚期,医院有检查结果等记录;刘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岔路上与张某驾驶的一辆SUV型机动车相撞,导致刘某发生相撞之后死亡。死者家属将SZ型机动车车主张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张某赔偿刘某死亡后所有损失共计20万元。1・2病例摘录:刘某•男,车祸伤后呼吸、心搏停止,经检验:脉搏、呼吸、血压均为0。两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18:35分到达现场后,判定刘某死亡。为查明刘某具体的死亡时间和致死的死因,交通执法部门与死者家属协商由当地急救医院进行委托并对刘某进行死亡时间和死因的鉴定。死者生前医院诊疗情况摘录:刘某,诊断患有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刘某,中年男性(53岁),经检验:全身三处骨折,分别以小臂、肩、小腿部位,非致命死亡因素;左手背上方有可疑针孔痕(生前医院进行过验血抽检),对死者几处骨折、瘀伤的皮肤周围、皮下软组织和血管进行解剖,未见出血等生活反应。交通事故外伤没有致命性因素,经鉴定:刘某致死的主要死亡原因系原发性肝癌转移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但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即是说交通事故是诱因,加速了曾某的死亡时间。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只是曾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自身疾病才是曾某死亡的主要原因。1・4毒物检验:由于死者生前被检:晚期癌症,为了排除自杀倾向。对其死者分别提取左、右心室心血进行了检测,均未检出尼可刹米、利多卡因等药物成分,故排除了自杀嫌疑。2结果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急救医院医师认定刘某与机动肇事车主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刘某岔路口未减速行驶也疏忽了路牌“拐弯慢性”的提示,从而造成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死亡,从刘某死亡后由交警部门和家属协商委托的医院对其死亡原因做出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某系车祸后未见明显颅脑及其他部位等器官致命性损伤征象,再根据病历诊断刘某生前患有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最终认定刘某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交通事故的外伤等多种因素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通过对刘某的肌肉的超生反应:通过对肱二头肌观察:产生一定的肌肉收缩反应,因此确定刘某的死亡应为:2h内,依据: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以肱二头肌最为明显,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响;死亡2小时后,则多半只能引起打击处肌肉收缩;死亡超过5小时,一般即不再发生明显的肌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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