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高宏志2013年1月4日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酒店、厂房仓库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二) 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三) 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四) 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五) 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六) 不燃放孔明灯;(七)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八) 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九) 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 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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