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其规制格式合同的出现时商品经济与合同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并且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对格式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从逻辑上分析,格式条款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也有很多格式条款只是部分存在于一个书面合同中。也有许多格式条款是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之上,也可能通过“价目表”、“使用须知”、“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还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如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告示),在这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大多只是作为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法律上将格式条款成为格式合同,则很难说明一个合同中存在部分格式条款的现象。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所有的条款可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为了有效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弄清格式合同的特点,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二),格式条款在订阅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定的,如火车票、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制定的,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和资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形式都经过标准化处理,具有不变的特征,订阅时只需提交印刷的文本、不同的交易对象的姓名(名称)即可,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1王利明:“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评析”,载《政法论坛》,1999,6。1间订立的此类合同只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少。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相对人,而且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确定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如电信、铁路、邮电、银行、电力等垄断部门,都采用格式合同。而这些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而相对人处于弱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趋于利益所迫,一般都接收。所以,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因而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单独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于他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是指虽然其经济实力不十分强大,但若根据法律或行政权力,它具有行业垄断的权力,它也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之差,实际上剥夺了作为弱者的相对人的协商的权利与机会,使其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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