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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松山湖园区实际,设立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一)每年从园区税收分成资金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二)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作为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的企业进行鼓励。(三)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五)可以资本金投入、配套资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使用。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应该报请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请其审议。第六条成立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分局、人事监察科等部门组成的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统筹管理专项资金。第七条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额度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并根据管委会的批示,核拨资金。负责对一般性项目作出审批决定。负责提请管委会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年度总结。第八条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和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第九条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支出5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一般性项目,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审批。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审计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中心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与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一)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助的经费额度,均按照1:1的比例追加配套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二)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资助。对在园区新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助。园区科研机构承担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园区实施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在园区新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800万元资助。对在园区新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享受本项资助的科研机构不再享受本条款第一项的配套资助。(三)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1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四)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600万元建设资助。(五)平台项目资助。对在园区建设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一次性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提供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市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重复资助。对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联盟,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60万元。(六)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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