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 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一、契税征收工作流程适用范围郑州市契税的申报征收和政策界定以及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工作流程。在郑州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工作流程缴纳契税。二、本工作流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三、契税税率河南省契税税率为 4%。四、契税的征收部门、征收地点及征收方式 2 契税的征收部门为郑州市地方税局契税税务分局和各县(市) 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 以下简称“契税征收部门”)。契税征收地点为“契税征收部门”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契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在契税征收窗口直接征收的工作方式。契税实行单税种申报。土地、房屋座落位置在不同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对于同一用地批准文件中既有征税又有减免税事项的, 纳税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申报,再办理纳税申报。五、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应本着明确责任分工,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置。各岗位应严格完成工作内容, 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一)受理岗位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 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 并对征收、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及退税的政策依据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工作人员将纳税信息输入系统生成《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申报的资料, 并将申 3 报资料退还纳税人。(二)审核岗位 1 .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 2 .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不征契税的政策界定及减免税的申报资料,确认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减免税额。 3 .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确认退税的政策依据及退税额。(三)征收岗位 1 .负责开具税收缴款书。 2 .凭银行到账依据打印契税完税证。(四)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和档案的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五)纳税服务岗位 1 .负责契税的政策咨询和涉税服务。 2 .契税完税证遗失、损毁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契税完税证遗失、损毁的原因。工作人员通过契税征税系统查询后,确属已完税的,由纳税人登报声明作废。纳税人凭登报声明和身份证到窗口补办契税完税证办证联, 由主管局领导在办证联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局章后交付纳税人。逐笔填写《遗失、损毁契税完税证开具证明台帐》。 4 3 .服务要求按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岗位的设置, 由契税征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设置相应岗位,也可合并岗位,但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岗位。六、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纳税人分期付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买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拍卖价作为成交价。(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三)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四) 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以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五)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5 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 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 土地基准地价: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六)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 转让方和承受方均应缴纳契税。由于转让方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受让与出让的关系, 因而转让方要补缴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 其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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