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1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 以下简称公司) 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书”可自行拟定, 自拟的劳动合同书应与国家、地方的劳动用工法律、法规、规定等相适应。第四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除返聘、借调、实习、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外, 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员工, 公司不予聘用。其他用工形式以协议方式管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 2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 3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 公司向员工公示告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条款, 以书面形式确认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全部劳动合同有关条件。(二) 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出示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文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三) 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员工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四)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后,自用工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 4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 1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 公司高级业务主管以下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包含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应签订 2 年期限劳动合同。(三) 下列人员原则上应签订 3-5 年(含 5 年)劳动合同: 1. 已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的; 2.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业务主管、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级执(职) 业资格的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3. 关键岗位上需要的特殊人才,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国华系统工作满 10 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从本办法颁布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三)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公司 5 (四)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五)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六)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第十二条公司因具体项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员工的,签订以完成该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员工,原则上均实行试用期制度,公司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为二个月。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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