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批准的焦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批准情况1、项目名称:保定市2015年实施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项目批准机关、时间及文号:2017年2月1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文号冀政转征函[2017]8号二、被征收土地情况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焦庄乡焦庄村集体。2、被征收土地位置:焦庄村东,东至焦庄村地、西至焦庄村地、南至焦庄村地、北至焦庄村地。3、被征土地地类及面积:、、。三、土地补偿情况1、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焦庄乡焦庄社区村民委员会2、土地补偿费数额: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被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区第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33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用总额壹仟伍佰肆拾万零壹佰壹拾元整。()3、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焦庄乡焦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由该村委会实施补偿。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情况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保定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焦庄乡焦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办理安置手续,请互相转告。七、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此公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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