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南环法连罚[2016]1号当事人: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一、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原处罚决定内容经查,当事人建成热电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燃煤发电,主要在用生产设备有240t/h、130t/h燃煤锅炉各一台,分别配套发电机组60MW、25MW各一台,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由烟囱引至高空排放。本局于2015年4月28日委托中国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709)结果显示,当事人240t/h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为45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针对上述情况,本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15号)。2015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5]137号),对当事人处以90000元的罚款。本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废气超标排放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报告(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机电环测2015年第062302号)显示,当事人240t/,仍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针对当事人复查仍存在超标排放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本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25号),并于201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南环法连罚[2015]2号),计罚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23日共计26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2340000元。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废气超标排放改正行为再次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当事人240t/h锅炉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40t/h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1279)显示,当事人240t/h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为32mg/m3,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烟尘排放限值(20mg/m3),大气污染物仍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50709、NS20151279)、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机电环测2015年第0623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15号)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5]25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5]137号)及送达回执、《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南环法连罚[2015]2号)及送达回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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