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目标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负担,保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关于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8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公正、公平原则;、价格合理的原则;、保障供应的原则。3实施对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其他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执行中标结果。: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经办机构,各设区的市分别推荐1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采购中心工作。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做好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公告、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编制并公告等事宜。.(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已列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免疫规划用疫苗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围。包括《第一批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中标结果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其他中标结果原则上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未在2009年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中标的,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按本方案规定参与评审。投标药品应为取得国药准(试)字H、Z、S和J,及相应分类的进口产品。: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2010年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公布(以下分别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和基层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2009年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和《增补药物目录》且符合价格评审要求的投标产品,列入基层医疗机构中标产品目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廉价药物集中挂网采购政策不变。。: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供应商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5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共分三部分:,且属于2009年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有关目录不再重新公布(以下简称目录一)。《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由采购中心组织1-2轮专家进行集体评审,按如下原则遴选产生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分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常用剂型、规格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对药品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毒副作用大、潜在风险大的药品,可考虑不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专科用药、抢救用药、地方性病种用药等特殊情况。。、剂型、规格的形式制定和发布。《增补药物目录》未列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其他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增补药物目录》外的其他所有药品,有关目录不再单独制定(以下简称目录三)。,科学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评审分类方法,合理划分投标产品的评审单元。有关办法另行制定、公布。6评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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