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中的罪犯改造——如何促进罪犯改造郭琪刑事司法学院监狱学社区矫正1241班2013/5/26【摘要】1974年纽约城市学院兼职教授马丁森的“改造无效报告”发表,而马丁森在“改造无效”论发表后的5年,又更正了自己的研究结论,认为一些矫正治疗的项目在重犯率上可以收到看得到的效果。认为的劳动和教育可以改造罪犯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而我们不能完全否认一切改造工作对罪犯都产生不了有效影响。针对现实情况,我们需要的是对现行改造方式的改进而形成新的改造方式,真正在罪犯改造工作上做出效果。【关键词】社区矫正;罪犯改造;帮扶;解矫工作。一、社区矫正改造罪犯的现实必要性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兼具惩罚和改造的功能和目的。2002年以来,上海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有了突破一元化的管理,即不同与监狱矫正的由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社区团体等共同开展工作。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要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这样有效避免了“重惩罚、轻矫正”的情况,帮助更好地使罪犯重返社会、改过自新。有官方统计数据证明,相比监狱行刑在狱政设施、人员费用等方面花销巨大,社区行刑在行刑成本的投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罪犯的改造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即刑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得到有效降低。另有一些观点认为,进入社区矫正服刑的罪犯刑期较短,同时也是经过重重考验才进入监外刑罚执行阶段,罪意和危险程度都不高,所产生的再犯罪率小的数据难以验证其有效性。但事实并非如此,有关研究表明:在监狱中的短期刑犯人在刑满释放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要明显地高于刑期较长的罪犯。可见短期刑罪犯重犯几率是大于长期犯的。社区矫正的存在不能脱离监狱行刑,两者是相辅相成,必须同时存在分别负责对不适合进入社会和可以进入社会的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一方面体现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与科学性。二、社区矫正各阶段的改造措施1、接收之初:做好与监狱衔接工作,注意核查罪犯过往情况(包括在监狱中服刑情况及犯罪前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充分了解罪犯情况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针对性,对症下药。通过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可首先分为严管、中管、宽管的不同情况,对表现不够稳定的罪犯进行严管,着重对其在社区中服刑的动态的监管,定期针对指导,预防其再犯罪。同时加大对其的教育及心理矫正,增进联系与关怀。对中管和宽管的罪犯进行适当的矫治活动。保证后期矫治工作的效率。针对罪犯过往情况,如他对于家庭的责任感,他在生活中、工作中曾遇到的困难,由此安排他在社区中需要进行哪些活动以获得有效的成果,或可以帮助他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同、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恢复性司法,形成社会对他的友善之意,优化罪犯的改造环境。根据罪犯情况的了解,确定一些与他关系能够融洽,或有共同话题和经历的社区工作者,成立帮教小组,与罪犯形成密切了解和联络的纽带,促进对其监督和改造。另外,我认为还可以采取特殊帮教方式,即采取一些特殊的帮教方法,如由一些已经改造的非常成功、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的释放人员对其进行交流和感化,首先他们身份的相同性不会产生太大隔阂,另外改造成功的经验会增加服刑罪犯对自己改造的信心,也通过别人的经验获得具体的改造行为,可以效法。再者,可以由罪犯的亲人临时成为帮助罪犯改造的社会工作人员,首先必须保证这样的人具有正面的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指导下,作为亲人的他们可以给予罪犯来自家庭的温暖和希望,在日常生活中罪犯也能得到他们的细心的随时的监督和指引,获得重返社会融入社会与家庭的保证。2、矫治阶段:(一)监管社区矫正监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和遵守法律与判决的状况进行的监视, 管理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活动和学习的安排和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管理,阻断社区服刑人员同社会致罪因素的联系,如禁止令的规定等;通过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思想、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其向犯罪行为转化。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说明了具体监管制度的内容,如报告制度、禁止令的执行、请销假制度、迁居制度、考察制度、考核制度和处理。但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不能得到良好解决。(1)由于实施办法并未明确说明报告形式是书面还是现场,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设置在司法所,任务繁杂心有余而力不足,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通常是采取书面汇报、电子通讯的方式。这些方式常常流于形式化,内容千篇一律,不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另外,这些报告频率、真实程度毕竟有限,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者密切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变化,甚至于在基层存在一些文化水平低的罪犯不能独立完成思想汇报的情况。我认为相比于定期报告情况,可以结合考察制度同时进行:一、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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