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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doc.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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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一、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 190 号)。二、审批方式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并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批复。协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审查意见。三、具体承办部门及事项(一)主办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 1 、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2 、市园林局: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 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 11 号第 4 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 、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 、市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 、市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三、受理范围(一) 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 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1 、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 、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2); 3 、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 、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151 号) 。高新区、经开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 1 、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 、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另有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办理程序(一)预审 1、应提交的材料(主、协办部门所需材料由主办部门统一接收), 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栏下载) 的要求。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 2006 〕 76 号)的要求。 A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委)所需材料: (1 )初步设计预审申报表,附电子件; (2 )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须提供可研批复的复印件。(3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的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5 )建设场地现状照片(从不同角度拍摄,不少于 5张); (6 )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7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1 套(包括设计说明 2 份、节能计算报告 2 份、节能自审表 2 份、全套图纸、设计概算、项目整体彩色效果图) ,另附总平面图 3 张; (8 )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 ,以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的复印件; (9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复印件,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 10 )勘察、设计人员签名表(附件 3、4)。( 11) 高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 限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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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