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知) 沪市政法( 94 )第 854 号关于“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工集团总公司、住宅总公司、徐汇、卢湾、黄浦、闸北区建设委员会、土地局、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保局、浦东新区城建局、规土局、宝钢集团: 上海地铁一号线于一九九四年底建成调试通车, 而当前在上海市人民政府( 93 )第 37 号令规定的地铁保护区范围内,有许多项深基坑、高层或多层建筑工程项目, 正在或正准备施工。为将这些施工工程对地铁设施引起的移动, 严格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 以确保地铁一号线安全运行,特制定“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各有关方面切实贯彻执行。附件: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抄报:市建委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 1 、在上海市人民政府(93)37 号令所规定的地铁保护区城内(隧道中心线两侧各 30米、车站中心线两侧各 50米) 进行加载和卸载的建筑施工活动, 必需慎重地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对各种建筑活动引起的地铁结构设施的移动, 控制到允许的限度内, 以确保地铁安全运行。 2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慎重选择有资质和实施能力的单位承担地铁沿线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3、有关工程设计方案、对地铁影响的予测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测设计、监理大纲需报地铁总公司,经技术复核后予以批复, 方可实施。技求复核及隧道监护工作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委托和审查。当监护工作中发现隧道变形达到限值时, 地铁总公司责成监护负责人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落实可靠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地铁总公司须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对保护地铁的有关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 、建设项日业主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中, 可按工程项日规模及复杂性、一次或分批地向地铁总公司提交如下技术资料,以便及时复核审查。( 1 )规划用地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②工程和地铁工程结构的相对位置; ③初步设计说明书;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⑤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道路等环境条件的资料。( 2 )保护地铁的设计方案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总体布置及有关部门设计详图及技术资料、建筑面积、层高、荷戴、地下管线、基坑深度及尺寸、桩基布置、桩设计承载力及单桩加荷沉降试验资料、地质详勘资料等; ②基坑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坑周地层位移计算; ③工程桩引起的地面以下地层沉降位移场计算; ④由于②、③两项工程实施时对地铁工程影响的预测资料( 隧道、车站的纵横断面的垂直和水平位移最大值及变形曲线的曲率并予测工程实施后期的沉降量); ( 3 )地下工程开工报批时,需提交: 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须提出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工监测设计; ②提出拟选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③向地铁总公司办理落实监护( 包括监护测量) 工作的有关手续。二、地铁保护技术标准由于深基坑高楼桩基、降水、堆载等各种卸载和加载的建筑活动对地铁工程设施的综合影响限度,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在地铁工程( 外边线) 两侧的邻近 3 米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 2 、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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