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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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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决字[2018]148号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华优村第二组:潘明俊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南通博睿诺卫浴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在开发区海防路12号从事家具项目的生产加工,你个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8月28日调查潘明俊《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作出陈述。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149号)及海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帐户: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名称:海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11月6日附:相关法律条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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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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