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 摘要]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书写缺乏统一标准, 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该文通过阐述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针对基层药品监督执法文书案由表述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规范案由书写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执法文书; 药品监督。案由, 通俗地讲, 就是案件发生的来由。规范书写案由是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先决条件,科学确定和使用案由,对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意义重大。但因药监部门组建不久,案由书写缺乏约定俗成的标准,加之现行立法中对案由也未统一规定,导致基层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表述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作一粗浅分析,供同行交流。一、案由的概念、功能、表述原则及依据现代汉语词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将“案由”解释为案件的内容提要。法学理论认为“案由”的概念是指案件的性质,即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名称,是对该种具体违法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案由大致可分为单一性、选择性和概括性三种类型,根据行为性质又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大类。案由的社会功能是指它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因而其功能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区分、评价、教育、预防和威慑等五项功能,但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说,区分功能是其最主要的功能。通过案由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可区分合法与违法、此种违法与他种违法的界限。案由表述一般应遵循法定性、准确性、明确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规定案由应当按照“一法两条例”的“法律责任”、“罚则”及国家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 此即案由书写的法定依据[1] 。法律条文对案由的描述方式大体有 3 种,即标题式、定义式和包含式,我国现行药事立法多采用包含式。二、. .页脚(一) 案由书写过于简洁,要素缺乏 1、不当省略致案由表意不明,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对涉案器械类别未作描述, 鉴于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须许可, 因此对该类案件必须标明涉案器械具体管理类别, 以免发生歧义; 2、违法主观过错形式未作表述致使案由不能成立,如“为假药提供运输条件案”。在行政处罚理论及实践中, 将相对人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条件的不多,法律也未作刻意要求,如不知情使用假药仍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其主观过错无须描述。但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却是其构成要件,如本案中,不知情运输假药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案由中“明知为假药”的主观情节不可或缺; 3、对违法行为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不全致案由无法成立,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错误在于省却了实施特定行为的具体状况的描述。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要经过批准,并未违法,只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才涉嫌违法,因此, “擅自”二字不可省略。(二) 案由书写过于冗长,重复繁琐 1 、案由书写求全责备,在所有文书中均按照“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名称”的模式加以表述, 实际上, 案由本身并不包括违法主体, 更何况除《调查笔录》外,所有执法文书均有“当事人”一栏,如此表述,有重复之嫌; 2、过于纠缠细枝末节, 案由冗长繁琐,如“销售盐酸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 11 种假药案”。笔者认为,案由表述应以简洁、流畅、精当为原则, 关键在于概括违法行为的本质, 而非描述具体违法行为,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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