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三)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五)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六)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七) 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九)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十)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十一)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十五)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十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的行为;(十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十八)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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