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 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 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也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 经济发展保障人类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但是与之俱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又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灾难和隐患。为了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 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 其中第 338 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选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一、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述评在刑法学理论界,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 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1]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过失但是也不排除故意, 即一般或者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 个别或者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 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2]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 而且多是间接故意, 但是也不排除过失。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当预见, 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 .页脚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故意的。[3][3]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 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污染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即使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4][4] 在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四种观点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 我们认为, 首先, 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和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 即没有区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因素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从刑法第 338 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描述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属于依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 这就要求我们主要应当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 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 至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即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实际上, 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则明显是过失。其次, 我们知道,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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