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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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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邮电部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6年6月21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 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第四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 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 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六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 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 5份、申报二、三、 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三、有关证明材料:(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企业章程;(三) 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四) 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五) 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六) 企业的验资证明;(七) 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八)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 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七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第八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第九条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第^一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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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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